三、反劫机国际公约
劫机是以暴力劫持航空器,迫使其偏离航线,飞往劫持者指定的国家和地点,以满足劫机者的要求。劫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针对国际上劫机事件的不断发生,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大会和理事会曾做出许多决定和决议。为了防止劫持飞机和对国际民用航空的其他干扰行为,国际民航组织曾制定了三个反劫机公约和一个补充议定书。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是第一个反劫机公约,对公约的范围、管辖权、机长的权利、各国的权利与责任等均作了详尽的规定。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订立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以及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订立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对防止和处理、惩治劫机制订了更明确的规则。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又订立了补充议定书,即《制止在国际民用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的协定书》,以补充1971年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已先后加入了上述反劫机公约和补充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