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一、《芝加哥公约》
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该公约是涉及国际民用航空在政治、经济、技术等领域各个方面问题的综合性文件,分4个部分22章96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于1947年4月4日起生效。与其同时签订的还有两项协定,即《国际航空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该公约是目前国际上被广泛接受的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民航公约。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2.根据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和实践,公约对定期和不定期飞行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3.对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的国籍和航空器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
4.缔约各国同意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通过发布特别规章或其他方法,以便利和加速航空器在缔约各国领土间的航行。
5.制定国际民航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
6.关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递交统计资料和联运问题的规定。
7.关于组成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