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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级经济师考试《农业专业》笔记: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3-08-04 08:46:00
  第二节农业基本法律制度
  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法律规定
  【掌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种形式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农民集体所有(主要指村民小组所有)
  【掌握】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农业生产资料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的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承包后,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有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流转方式,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转让: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同发包方确立并履行有关承包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或部分终止。
  转包: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
  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土地进行串换。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和发展原则
  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原则。
  依法成立,依法登记。
  二、农业生产法律制度
  【熟悉】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概念、方针和原则
  概念:国家、地区或农业部门内各生产部门及生产项目的组成情况和比例关系。
  方针和原则: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有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掌握】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的政策和法律措施
  1、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2、鼓励动植物良种科研、开发和推广。3、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农业。4、促进农业机械化。5、加强灾害预防工作。
  【了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章及主要措施
  1、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2、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3、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4、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
  三、农产品流通与加工法律制度
  【了解】农产品流通和加工基本制度:农产品购销的基本制度是实行市场调节,同时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掌握】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 
  1、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2、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
  四、粮食安全法律制度
  【熟悉】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措施
  1、建立耕地保护制度;2、建立粮食主产区扶持制度;3、建立粮食保护价制度;4、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5、建立粮食安全风险基金制度。 
  五、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法律制度
  【掌握】农业投入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用于种植业、林业(不包括森林工业)、水利、气象、畜牧业、渔业、农垦业、农机业,以及农村其他事业方面的资金、物质投入和劳动积累。
  原则:1、统筹安排,协调增长;2、严格管理,讲求效益;3、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增加农业收入;4、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熟悉】农业投入资金来源与农业投资分工
  资金来源:1、国家农业投入。《农业法》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2、农业贷款;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入;4、社会投入;5农业利用外资。
  投资分工:1、国家对农业的投入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品的供给;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入,主要用于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了解】农业投资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资金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六、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了解】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七、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掌握】农民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1、《农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字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国家在2004年初已决定分五年逐步取消农业税。
  【了解】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制度
  1、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2、实行村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且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3、按自愿原则,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八、农村经济发展法律制度
  【了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有重点的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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