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业法律制度建设
第一节农业法律制度概述
【掌握】广义农业法:调整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经济关系、农村社会发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作为基本法的《农业法》和与之配套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农业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狭义农业法:1993年7月由八届人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并于2002年12月修订,新农业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
【熟悉】农业法的调整范围
在产业范围上,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产业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在主体范围上,包括国家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农业法律关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农业企业、农户或者农民个人。
【了解】从农业领域基本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方面了解农业法的体系的概念和内容
【掌握】农业法律和政策的关系
联系:农村经济政策是制定农业法律法规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农业法律是对农村经济政策的体现;法律是对农村经济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区别: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性,不具有明确的规范性,不具有持久的相对稳定性及强制性。
【掌握】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2、巩固农村改革成果,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3、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尊重和保护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利益的原则;4、坚持从农业的产业特点出发,遵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原则;5、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