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涵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的内在品质与外在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状况。广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包括农产品满足贮运、加工、消费、出口等方面的需求。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则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农产品质量不安全的特点:(1)危害的直接性;(2)危害的隐蔽性;(3)危害的累积性;(4)危害产生的多环节型;(5)管理的复杂性。
农产品质量不安全的来源:(1)物理性污染,如人工或机械等因素在农产品中混入杂质或因农产品因辐射导致放射性污染。(2)化学性污染,如使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造成的残留。(3)生物性污染,如致病性细菌、病毒以及某些毒素。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的一般规律
四点一般规律:
(1)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体经历了追求数量增长、强调数量与质量并重和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突出质量和效益等三个阶段。
(2)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3)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消费者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要求相适应。一般来说,当恩格尔系数在50%以上,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农产品的数量安全;当恩格尔系数在40%-50%之间,人们逐步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当恩格尔系数将到40%以下,人们对农产品的营养、安全卫生水平要求更高。
(4)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受制于生产经营的集约程度。
三、部分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美国联邦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主要有三个:农业部、卫生部、环境保护署。农业部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卫生部负责其他食品、瓶装水、葡萄酒饮料的监管;环境保护署负责饮用水和杀虫剂。
加拿大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统一负责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包括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真正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性管理。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包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法国于2003年将农业渔业部改名为“农业、食品、渔业和农村事务部”,下设食品总局,主要职能是改善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德国于2001年初将原由卫生部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交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负责。
澳大利亚也将原属卫生部的食品管理职能划入新成立的农渔林业部。
基本经验:(1)加强公共管理,减少市场失灵。(2)调整政府职能,实施一体化管理。发达国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源头,实行从农田到市场及进出口的统一管理。(3)实施标准化战略,占领市场制高点。发达国家实施以标准为基础的贸易发展战略的主要特点:技术标准形式增加,涉及面广;技术标准更新速度加快;技术标准已经成为实施技术壁垒、保护本国利益的核心内容。(4)健全支撑体系,形成有效工作平台,包括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体系。
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义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义:(1)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2)实现“三增”的现实选择;(3)现代农业及关联产业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高水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带动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发展的纽带,是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