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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精讲班教辅(59)

来源:233网校 2011-01-21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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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劳动法律责任及执法、生育保险

  第一节 劳动法律责任

  一、劳动法律责任★★

  考点:劳动法律责任及其形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责任内容。

  劳动法律责任,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责任,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法律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行为人因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法规时,依法应当承担,并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制裁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精讲班教辅(59)

  2.民事责任。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制裁,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P264(重点:3、4、5、7、8、11)

  1.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责任(罚款额度: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

  2.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7.违法劳动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社会保险缴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10.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

  11.违反劳动监察规定的法律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违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规定的法律责任

  13.违法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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