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其他调解组织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的“三方原则”。
(2)仲裁委员会之间并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3)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人民法院
(二)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员和仲裁程序:
(一)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规定
第一,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
第二,书面仲裁申请。
第三,受理。
第四,反申请。
第五,开庭和裁决。
第六,终局裁决。
第七,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八,仲裁公开。
第九,仲裁费用。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三)仲裁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
2.申请人选择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四)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五)仲裁案卷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l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