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装卸工作指标
吞吐量
(一)吞吐量总类(重点)
1.旅客吞吐量,是指由水运乘船进、出港区范围的旅客人数。包括乘旅游船进、出港口的旅客人数,但不包括港区内轮渡及短途客运的旅客人数、免票儿童以及船舶的船员人数。计量单位为人次。
2.货物吞吐量,是指经水运运进、运出港区范围并经装卸的货物数量。包括邮件及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以及补给船舱的燃料、物料和淡水。
所谓港区范围,是指港章中规定或经有关政府机关划定的港口陆域、水域范围。它不包括所辖小港和营业站、点等。
(二)货物吞吐量的计算方法(重点)
1.对自本港(码头、浮筒、江水、锚地)装船运出的货物,计算一次出口吞吐量。
2.对由水运运进港口卸下的货物(包括建港物资),计算一次进口吞吐量。
3.对由水运运进港口经装卸又从水运运出的转口货物(包括船一岸一船,或船一船直取),分别按进口和出口各计算一次吞吐量。
4.凡被拖带或流放的竹、木排,在本港进行装卸(包括拆、扎排)者,分别按进、出口计算一次吞吐量。
5.对给国内、外运输船舶补充的燃物料(不包括船用淡水及生活用品),计算一次出口吞吐量。
6.对邮件和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计算进口或出口吞吐量。
7.不计为吞吐量的货物。
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吞吐量:
(l)在本港港区范围内短途运输(包括轮渡)和为运输船船舶、装卸服务以及作业区之间转库的驳运物资。
(2)在同一市区内,港与港之间短途运输的货物。
(3)由同一船舶运载迸港,未经装卸又运载出港的货物。
(4)由于调整船舶水尺或其他原因,进行翻仓倒载作业,自同一船上卸下,随后又装到同一船舶的货物;或装船后未运出,又卸回本港的货物。
(5)在港内进行原排加固,或小排并大排,或大排改小排等加工整理的路过的竹、水排。
(6)由渔船或其他船舶直接自江、海、湖泊中捕捞运进港口的水产品。
(7)在港区内装船运至港区以外倒人江、海中的废弃物。
(三)吞吐量的统计
吞吐量统计的截止时间,一律以统计期末的最后一天的18时整为截止时间。也就是在这以前全船装完或卸完并办妥交接手续的船舶才能列人本期完成的吞吐量,否则统计为下期完成的吞吐量。
货物吞吐量的统计一律按重量吨统计,以吨为计量单位。集装箱自重也计算在吞吐量中。所有统计的原始资料是货物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进出口载货清单(即舱单)。
货物吞吐量统计除按进出口统计外,还要根据不同目的分为若干组。这些组是:
1.按货物的贸易性质可以分为内贸吞吐量和外贸吞吐量。内贸吞吐量是指国内贸易运进。运出港口的货物数量,但不包括中国香港与中国澳门;外贸吞吐量则是指我国与外国(地区)之间贸易往来运进、运出港口的货物数量,包括在我国港口中转的转口贸易货物,也包括与中国香中国澳门之间贸易往来的货物。
2.按货物类别分。根据交通部部颁标准(jtq01-88),所有货物共分为 17大类,108中类和150小类,组成三个层次。一般港口均按大类统计。
3.按装运货物的船舶分类,可以分为:杂货船、散货船、滚装船、集装箱船、油船、客货船滇他。
4.外贸吞吐量按承运船舶的国籍分为本国船和外国船,按承运船舶的派船方分为我方派船及对方派船。我方派船包括我国船舶承运和我方租用外轮承运,对方派船也包括对方租用我国。船舶承运的部分。
5.按货物通过的码头泊位,逐个泊位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