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与作用
1、提单的含义
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证明货物已装船,或为了装船而收到货物,并且保证在卸货港凭以交换货物的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提单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①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②提单是货物收据;③提单是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
2、提单的作用
因为提单具有上述三种法律性质,提单在海上运输中能起到下述3种作用:
(1)订舱时如果没有任何与提单条款相抵触的约定,或其他补充约定,提单就能起到作为处理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依据的作用。
海运提单
(2)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能起到表明承运人所收货物的种类、数量、外表状况和装船时间的收据作用。
(3)由于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的性质,使提单能够起到物权转让和在卸货港凭以提取货物的作用。
二、提单的适用法
提单的适用法是指能对提单的内容及其证据效力,以及法律责任起到制约作用,带有强制性的国际公约或通过国内立法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国内法规。
海运提单
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提单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1)海牙规则
1921年9月,国际法协会在荷兰的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海牙规则。其后几经修改,1924年8月经布鲁塞尔外交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定名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生效,许多国家成为这一公约的缔约国。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制定提单时也参照了海牙规则的原则精神。
(2)维斯比规则
海牙规则中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了对它的修订。对海牙规则的修订存在着两种意见:其一是以英国及北欧国家等海运大国为代表提出的只对海牙规则不明确、不合理之处作局部修订的主张;另一种则是以第三世界国家为主提出的除对海牙规则不明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修订外,还应对承、托运之间风险分担不公平的问题进行彻底修改的主张。
前一主张导致了《1968年布鲁塞尔协议书》,即维斯比规则的产生,而后者则最终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
(3)汉堡规则
在1978年3月由联合国主持,在汉堡召开了海上货物运输外交会议。会上通过了以这一草案为基础的《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由于这一公约是在汉堡召开的会议上通过的,所以简称汉堡规则。这一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已生效。
2、《海商法》中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并在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填补了我国在海运法规方面的空白。关于适用于国际航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也在本法的第四章中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承认了当前国际航运业普遍使海牙规则适用于提单的现实做法,参照海牙规则的精神,对承运人应承担的最低限度的责任和能享有的最大限度的免责作了与海牙规则相类似的规定。对海牙规则不明确、不尽合理、与当前航运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则参照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提单的正面内容及其证据效力
1、必要的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或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提单上必须记载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事项,如果错记或漏记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可能影响提单法律效力的事项。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①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②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③船舶名称④托运人的名称⑤收货人的名称⑥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⑦卸货港⑧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⑨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⑩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海牙规则对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却比较简单,只规定提单上必须记载:①货物标志;②货物的包数或者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③货物的外表状况。并规定,这三项记载是承运人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一般记载事项
这是因运输业务的需要而记载于提单正面的内容。一般可能是航次号、船长姓名、通知人、运费支付时间和地点及提单编号等。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通知人”这一事项。所谓通知人是指货物运抵卸货港口,接受到货通知的法人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