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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水路运输专业第十四章

来源:233网校 2013-10-07 10:22:00
  第四节 国际船舶代理
  一、国际船舶代理的概念和形式(考点)
  (一)船舶代理的概念
  船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或货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完成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经济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而接受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办理在港船舶有关业务和服务,并进行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法人和公民,则是船舶代理人。
  船舶代理业属于服务性行业。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可以接受与船舶货运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接受船东的委托,代办定期或不定期船舶营运业务,也同时接受货方或承租人的委托,代办他们所委托的有关业务。
  (二)船舶代理关系的形式
  在船舶到达国外港口之前,船公司首先要为自己所属的船舶在将要到达的港口选定代办船舶在港期间的一切业务的代理人,并与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
  船舶代理关系可分为长期代理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船公司可能按船舶到达某一港口的频繁程度决定与代理人建立长期代理关系或航次关系。如果船公司某港有派出机构,可与当地代理公司签订协议合营代理其船舶以节约代理费用。
  1.长期代理
  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l:3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负责照管到港的属于船公司所有的全部船舶的代理关系形式,称为长期代理。
  2.航次代理
  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船舶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凡与代理人无长期代理关系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装卸货物,或因船员急病就医、船舶避难、添加燃料、临时修理等原因专程来港的外国籍船舶,均须逐航次办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关系。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务结束离港,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经典例题:船舶代理关系可分为( )代理关系。
  A.长期
  B.定期
  C.航次
  D.随机
  【答案】AC
  【答案解析】船舶代理关系可分为长期代理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船公司可能按船舶到达某一港口的频繁程度决定与代理人建立长期代理关系或航次关系。
  二、国际船舶代理的业务(考点)
  (一)船舶代理的业务范围
  船舶代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其范围相当广泛。根据《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程》的规定,船舶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下列各项业务:
  1.办理船舶进、出港口和水域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引航、泊位;
  2.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装卸、堆存、理货、公估、衡量、熏蒸、监装、监卸及货物与货舱检验;
  3.组织货载、洽订舱位;
  4.办理货物报关、接运、仓储、中转及投保;
  5.承接散装货灌包和其他运输包装业务;
  6.经营多式联运,提供门到门运输服务;
  7.联系安排邮件、行李、展品及其他物品装卸、代办报关、运送;
  8.代办货物查询、理赔、溢卸货物处理;
  9.洽办船舶检验、修理、熏舱、洗舱、扫舱以及燃料、淡水、伙食、物料等的供应;
  10.办理集装箱的进出El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装卸、堆存、运输、拆箱、清洗、熏蒸、检疫;
  11.洽办集装箱的建造、修理、检验;
  12.办理集装箱的租赁、买卖、交接、转运、收箱、发箱、盘存、签发集装箱交接单证;
  13.代售国际海运客票,联系安排旅客上下船、参观游览;
  14.经办船舶租赁、买卖、交接工作,代签租船和买卖船合同;
  15.代签提单及运输契约,代签船舶速遣滞期协议;
  16.代算运费、代收代付款项,办理船舶速遣费与滞期费的计算与结算;
  17.联系海上救助,洽办海事处理;
  18.代聘船员并代签合同,代办船员护照、领事签证,联系申请海员证书,安排船员就医、调换、遣返、参观游览;
  19.代购和转递船用备件、物料、海图等;
  20.提供业务咨询和信件服务;
  21.经营、承办其他业务。
  (二)备用金的索汇、使用与结算
  1.备用金的索汇
  在建立代理关系后,船舶到港之前,代理人必须向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索汇备用金,并且还可以按照实际需要随时提出增汇要求。
  索汇备用金的数额是代理人根据船舶的总吨、净吨等和装卸货物的种类、数量等货物资料以及船舶在港的任务,或增添燃料、淡水、物料、食品等资料估算出来的。
  2.备用金的使用
  代理人在使用备用金时,要指定专人掌握备用金的使用,随时注意使用情况,发现可能超 支时,要及时提出增汇。船务部门也要经常与掌握备用金使用的人员联系,随时掌握船舶在港作业的进度和费用开支情况,严格按照备用金使用的范围和索汇备用金时分列的费用项目专款专用,逐船逐航次确定供应品的限额。此外,对于船员借支也要严格掌握,只能在委托人汇集的船员借支项下的数额范围内借支,如果委托方未按索汇金额如数汇寄备用金,则开支时应以保证港口费用、吨税和代理费用的开支为原则控制使用。
  3.备用金的结算
  船舶离港后,代理人应及时汇总船舶在港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应收取的代理费,详细列出“航次结账单”,连同所付的各项收费单据寄交委托方,并将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备用金余额退回或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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