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贸易结算
(一)概述
1.概念
国际结算是在国际间通过某种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办理货币收付以结清国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经济活动。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由于国际贸易以及国际间的其他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活动引起的。其中由于国际贸易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贸易结算一般是通过外汇来结算的,主要涉及支付工具、付款工具、付款时间、付款地点以及付款方式等问题。
2.国际贸易结算工具
(1)汇票
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区别:
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而汇票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3)支票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区别:
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账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
(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常见的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其中汇付为顺汇,托收和信用证为逆汇。
1.汇付
汇付(Remittance)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汇付,通常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如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或凭单付款)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汇付有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和收款人。
汇付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的方式分为三种形式:
(1)电汇(T/T)。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电汇因其交款迅速,在三种汇付方式中使用最广,且具有安全、迅速、银行不占用客户资金。
(2)信汇(M/T)。信汇和电汇的区别,在于汇出行向汇入行航寄付款委托,所以汇款速度比电汇慢。因信汇方式人工手续较多,目前欧洲银行已不再办理信汇业务。
(3)票汇(D/D)。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由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账户行为付款人,列明汇款人所指定的收款人名称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汇款人可以带到国外亲自去取,也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债权人由他们去取。
2.托收
托收是由债权人(出口商)签发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债务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①委托人,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也就是国际贸易中的出口方;②托收行,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取款项的银行;③代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④付款人,就是汇票的受票人,即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
按托收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的标准,一般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指汇票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由于不涉及货权的转移或货物的处理,光票托收的业务处理非常简单。它主要适用于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差额、贸易从属费用等。
(2)跟单托收
指汇票附带有货运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托收一般都是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单据的移交条件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A.付款交单
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也就是说,买方支付货款后才能向代收行赎取货运单据,从而获得货物所有权。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B.承兑交单
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也就是说,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日,买方再付款。
3.信用证结算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关系人:
(1)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2)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3)通知行。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4)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5)议付银行。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6)付款银行。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结算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2)是自足文件。与买卖合同等是相对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提到了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而不是跟单据有关的货物。
4.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结算
(1)银行保函
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汇票作为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被保人一定要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否则将有担保人负责支付受益人损失的保证文件。它的特点是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2)备用信用证
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以自身的银行信用担保开证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付款凭证。可以看出,备用信用证实质上就是保函,是债务人违反约定时才使用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备而不用”,因此称它为备用信用证。它与一般信用证一样,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