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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缺陷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9日
现有的许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设置了标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但在有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中却要求对标底进行审查,如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之(六)款规定: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结)算及标底造价。这明显与前条的规定不符。在《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均明确规定了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当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一依出。在实际评标过程中却制定了许多强制性的限制,如《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之(一)款规定:投标报价在复合标底价或重新组合标底价+4%,-6%(含+4%、-6%)范围内可参加评标,超出此范围者不得参加评标。其他评标办法中也有规定(+5%、-7%)或(+6%、-8%)等比例作为有效标范围,其实质与将标底做为评标的一依据没有什么不一样。而且这种情况下的复合标底价和重新组合标底价大都是以抽签方式进行计算的,看不出有多少的科学性。本应公正、公平、科学、严肃的评标活动,其复合标底的计算却是以具有博彩性质的抽签方式进行的,其结果是将许多具有竞争实力和合理低价的投标人拒之门外,是非常令人遗憾的。源:www.examda.com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是许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但它考虑了只一次招标成功的情况。如果次招标失败,举行第二次招标,是否需要重新编制标底,或者干脆实行无标底评标法,二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给招标评标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无形中也成为别有用心的人钻孔子的机会。次招标时,有的招标人和内定投标人之间的意图不能顺利实现,就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向招标失败的方向运作,通过二次招标来排斥一些有实力的竞争对手。因为现有的政策规定,次招标活动失败后,原有的标人就不能第二次参加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内定投标人则可以通过挂靠来二次参加投标。
招标管理机构专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和确定,还有待加强。按照国家现行的职责分工,负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管理的机构是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且只设在地区一级。各行业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虽然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但一般并未设置类似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常设机构。这种管理体制存在除了监督与管理难以协调到位之外,很突出的问题就是设在建设系统内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其它行业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一些具体的要求不熟悉,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政策把握不准,执行不到位,造成监督力度削弱,直接影响了监管效果。另一个问题就是一些地方和行业招标管理部门没有弄清自己的职责,该抓的没抓住,该放的又不放。对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其监督管理的程序和环节没有抓住或没有抓好,却将法律法规赋予招标人的权利据为己有,越大且代痛去操纵和控制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甚至出现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左右评标结果的非正常现象。
因此,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怎样加大招标投标的监管力度,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质量,加强对招标投标专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的监管队伍,才能有效的实施招投标的管理工作。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评标专家的确定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第七系至第十四条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对评标委员成员,尤其是选择评标专家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其中重要的一条是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这里有三个问题:一是评标专家是从省级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的,那么地区一级是否应设专家库,如果设,其专家库成员的政策依据却没有;如果不设,地县一级中小型项目的评标工作,其专家全部从省上抽取,也不现实。二是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资质确定,没有地域和行政级别的限制,其专家库内所确定的有关专家的聘任、工作有效行政范围或行业领域以及对他们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办法、程序、方式,政策上也没有明确。三是专家库内的专家成员在其工作的领域或专业内学有所成,是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人员,但大部分人对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各行业众多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了解不深,常常因此造成一些工作上的失误。如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方式时,有的评标专家对如何根据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投标资格,一时无法确定,在评标会议上争议较大。
因此,如何建立一个分布领域合理,专业结构齐全的专家库,政策上还有待细化。对进入各级专家库的专家成员进行招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也是十分重要的。这方面的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是明显滞后于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己远远不能满足评标活动的需要。
自行招标与招标代理制的推行还没有实现有机的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规定了自行招标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监管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对招标人具备该办法所规定的自行招标资格,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符合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却不需国家计委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也可参照该办法自行组织招标,包括由国家投资或控股投资、社会或企业投资的项目,现有的政策还未见到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也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既然国家没有说可以,就是不允许;另一种则是国家划定自行招标的范围是由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对不经国家计委审批的符合条件的项目也没有规定不允许,那么就是事实上允许这类项目自行组织招标。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时,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应如何履行报告与监督,政策上还应该进一步加以明确。来源:考
从《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3号令)的规定中可以看到,相当一部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不具备所要求的自行招标的资格,招标代理制的推行也就是应运而生。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与每年所进行的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数相比,是少之又少。这说明招标代理制在不断规范其招标代理活动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招标代理制的推行力度,划定必须实行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之所以建议重新划定招标代理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是因为完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来实施招标代理,有些小项目可以说招标代理费用与其投资规模相比不值得的,所以这里认为有必要予以调整。当然这类项目的业主完全自愿,要求实行招标代理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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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jwzmz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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