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剖析中国招标存在问题
(二)监管工作的缺位
体制设计上的问题,对全国招投标工作的影响是深远的,是全局性的。有人对我说:法律“先天不足,后天失调”。这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在全国监督机构的界定上是不清晰的,是模糊的,机构缺位的,就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是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后,至今仍未出台,算不算工作上的缺失?有人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错误,又由谁来纠偏?”,又有人说:“垄断行业对招标工作也实行垄断。将本系统内的原物资供应公司翻牌为招标管理办公室”;等等,看来这些大的问题,综合监管部门应不应该负起责任?
有意思的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有时缺位,有时相当到位。缺位的是遇到投诉就绕道走,到位的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很感兴趣。由于条块分割,行业资质管理森严壁垒,一个招标代理,要向多个管资质的行业主管机构交费,而且费用名目繁多,不缴费就没有这方面的市场准入。仅一个工程项目而言,要接受多个部门的监管,就必须具有多个部门的资质。这样一来,有的资质与实际水平不符;有的“人”是从别处借来的;有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却代理发改委审批的工业项目;有的拿到资质后却找不着人,某省200家代理50家找不着人。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招标代理急剧膨胀,据说,全国招标代理有好几千家,有的说还不止。好多人不知道这几千家的招标代理是怎么批的?是谁批的?批的标准是什么?走的什么程序?无怪乎有人说,正是招标代理的门槛太低,过多过滥,造成低价恶性竞争,拿到项目后,业主之命是从。如果是这样,监管部门的“到位”比“缺位”后果还严重!
三)权宜之计不可取
鉴于目前招标市场存在着许多问题,很多问题与监督工作有关。为了共同解决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十一个部委建立了一个“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其目的:一是促进规范规则的统一;二是解决突出矛盾。操作上是协商一致,出台实施;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协商。
这一机制的出台,看出我们监督机构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的良苦用心。
恕我直言,这是“病急乱投医”。正如本文在前面所述,要规范招投标规则,参与会议的人除法制办外,要确实树立起“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决摒弃“自留地”思想,否则规范规则人们值得怀疑;二是解决突出的投诉问题,这就更难,因为被投诉人也参与协商,有可能转化为另一个变相的同体监督!
这一机制,由于是协商,协商不成再协商,有可能变成议而不决的“清谈俱乐部”!
五、体制创新,从何处入手?
爱因斯坦曾说,我们不能用产生问题的同一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这就是说在原来相同的思维模式下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要有创新的思维方法。那么,招投标创新思维方法又是什么呢?依我看,就是要抓住“监管”这个主要矛盾,进行体制创新。
《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和出台了不少各领域的专项招投标管理办法,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招投标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和发生的许多案件,也充分反映出我国现行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当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
这种管理模式带来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在贯彻《招标投标法》制定部门行政规章时,融入了部门自身利益,使部门利益法律化;二是容易形成行业垄断,行业主管部门某位领导的一句话就可能左右一个项目的招标结果;三是多头而分散的监督管理,缺乏力度,缺乏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的监管尺度和标准,出现市场监管的空白;四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没有也无法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五是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了部门自身利益,监管不力,对主管的招标投标项目实行行业保护;六是同一招标项目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一方面造成交叉,重复执法,令招标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发生问题时,又容易导致相互推诿,监督缺位;七是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与《招标投标法》不少之处相抵触,却又无人把关。
从社会各界的反应来看,都纷纷要求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期盼在全国范围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监督管理和执法。其好处是:
一是有利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投标制度。
二是有利于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
三是有利于加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行为的监管。
四是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五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从各省的实践情况来看,有的省成立了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也有部分省正在筹备之中。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以“鄂政发41号”发文,成立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机构建设正在筹备之中。这个省有可能率先在全国突破。
根据现实与未来的发展,全国统一的、独立的、有权威的综合监督机构,应该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人事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组成。这个机构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央编办配备干部,行使独立的、综合的监管职能。
这个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就是真正体现“立法分配正义,行政推行正义”。据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只要“一把手”重视,想贪的人不敢贪、如贪马上被捉,被捉的人说情无效。这个传统从英国统治时候到现在的特区政府仍在沿用,非常成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与地区廉洁的样板。中国招投标市场监管的“一把手”,希望早日登台!
毫无疑问,统一的监管机构的问题解决了,其他如: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协会的作用,建立综合性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整顿招标代理机构,推行注册招标师制,约束与治理评标专家的行为,纠正行业的同体监督,等等,都将会迎刃而解,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也将为期不远。
我们期待着中国招投标市场美好的明天!
体制设计上的问题,对全国招投标工作的影响是深远的,是全局性的。有人对我说:法律“先天不足,后天失调”。这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在全国监督机构的界定上是不清晰的,是模糊的,机构缺位的,就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是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后,至今仍未出台,算不算工作上的缺失?有人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错误,又由谁来纠偏?”,又有人说:“垄断行业对招标工作也实行垄断。将本系统内的原物资供应公司翻牌为招标管理办公室”;等等,看来这些大的问题,综合监管部门应不应该负起责任?
有意思的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有时缺位,有时相当到位。缺位的是遇到投诉就绕道走,到位的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很感兴趣。由于条块分割,行业资质管理森严壁垒,一个招标代理,要向多个管资质的行业主管机构交费,而且费用名目繁多,不缴费就没有这方面的市场准入。仅一个工程项目而言,要接受多个部门的监管,就必须具有多个部门的资质。这样一来,有的资质与实际水平不符;有的“人”是从别处借来的;有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却代理发改委审批的工业项目;有的拿到资质后却找不着人,某省200家代理50家找不着人。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招标代理急剧膨胀,据说,全国招标代理有好几千家,有的说还不止。好多人不知道这几千家的招标代理是怎么批的?是谁批的?批的标准是什么?走的什么程序?无怪乎有人说,正是招标代理的门槛太低,过多过滥,造成低价恶性竞争,拿到项目后,业主之命是从。如果是这样,监管部门的“到位”比“缺位”后果还严重!
三)权宜之计不可取
鉴于目前招标市场存在着许多问题,很多问题与监督工作有关。为了共同解决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十一个部委建立了一个“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其目的:一是促进规范规则的统一;二是解决突出矛盾。操作上是协商一致,出台实施;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协商。
这一机制的出台,看出我们监督机构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的良苦用心。
恕我直言,这是“病急乱投医”。正如本文在前面所述,要规范招投标规则,参与会议的人除法制办外,要确实树立起“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决摒弃“自留地”思想,否则规范规则人们值得怀疑;二是解决突出的投诉问题,这就更难,因为被投诉人也参与协商,有可能转化为另一个变相的同体监督!
这一机制,由于是协商,协商不成再协商,有可能变成议而不决的“清谈俱乐部”!
五、体制创新,从何处入手?
爱因斯坦曾说,我们不能用产生问题的同一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这就是说在原来相同的思维模式下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要有创新的思维方法。那么,招投标创新思维方法又是什么呢?依我看,就是要抓住“监管”这个主要矛盾,进行体制创新。
《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和出台了不少各领域的专项招投标管理办法,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招投标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和发生的许多案件,也充分反映出我国现行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当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
这种管理模式带来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在贯彻《招标投标法》制定部门行政规章时,融入了部门自身利益,使部门利益法律化;二是容易形成行业垄断,行业主管部门某位领导的一句话就可能左右一个项目的招标结果;三是多头而分散的监督管理,缺乏力度,缺乏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的监管尺度和标准,出现市场监管的空白;四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没有也无法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五是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了部门自身利益,监管不力,对主管的招标投标项目实行行业保护;六是同一招标项目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一方面造成交叉,重复执法,令招标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发生问题时,又容易导致相互推诿,监督缺位;七是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与《招标投标法》不少之处相抵触,却又无人把关。
从社会各界的反应来看,都纷纷要求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期盼在全国范围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监督管理和执法。其好处是:
一是有利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投标制度。
二是有利于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
三是有利于加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行为的监管。
四是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五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从各省的实践情况来看,有的省成立了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也有部分省正在筹备之中。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以“鄂政发41号”发文,成立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机构建设正在筹备之中。这个省有可能率先在全国突破。
根据现实与未来的发展,全国统一的、独立的、有权威的综合监督机构,应该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人事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组成。这个机构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央编办配备干部,行使独立的、综合的监管职能。
这个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就是真正体现“立法分配正义,行政推行正义”。据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只要“一把手”重视,想贪的人不敢贪、如贪马上被捉,被捉的人说情无效。这个传统从英国统治时候到现在的特区政府仍在沿用,非常成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与地区廉洁的样板。中国招投标市场监管的“一把手”,希望早日登台!
毫无疑问,统一的监管机构的问题解决了,其他如: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协会的作用,建立综合性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整顿招标代理机构,推行注册招标师制,约束与治理评标专家的行为,纠正行业的同体监督,等等,都将会迎刃而解,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也将为期不远。
我们期待着中国招投标市场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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