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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2月17日
  第十条公示开始后,招标机构有义务向投标商解释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进出口机构对质疑投诉核实审查后,在公示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复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并将结果在网站上公告。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机构或买方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质疑或投诉,不予受理:
  (一)由非投标人或非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
  (二)未在网站注册的个人或机构提出的;
  (三)质疑投诉文件无合格投标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未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供详实证明材料说明的;
  (五)质疑投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将质疑投诉材料送达主管进出口机构的。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须保持投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以便有关部门在受理质疑或投诉时查证。
  第十四条各进出口机构、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投诉档案,保证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各招标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网上评标结果公示制度。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及复审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1年6月13日)。
  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正行为进行的投诉及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电话、来访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诉。
  第五条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
  (四)书面方式的投诉,要求字迹清楚。
  第六条鼓励投诉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
  对不愿公开自己性名、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的投诉人,尊重其意愿。
  投诉人应当对所投诉的内容负责。
  第七条对以正式文件、传真、信函方式进行的投诉,接受机关应当及时拆封、装订和登记,并注意对资料的保护。
  第八条对以电话或者来访方式的投诉,接受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陈述,并做好书面记录。
  对来访形式的投诉,接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填写《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条承办人应当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并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决定应当向具名并留有详细联系方式的投诉人回复。
  第十一条决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或者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转交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转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四)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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