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投诉,属于本机关处理范围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并使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苏建法(1997)第507号文>中规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六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参与活动的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一般由具体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属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投诉,可以转交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会同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具体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依法自己处理;发现处理不正确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提请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九条投诉不是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应行政监督活动的,转送其他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的内容明显不实;
(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
(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并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四)调查情况时,承办人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
第二十二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一)确认事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程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承办人填写《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三)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资料等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一)承办人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提交《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的主要内容;
2.调查的基本过程;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5.《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二)。
(三)承办人将《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审批表》需要会审或者会签的,经会审或者会签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四)投诉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五)具名的投诉并且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上级交办的投诉调查处理完毕后,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若有)等上报交办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投诉处理。但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继续查处。
第二十六条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主办部门以及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并使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苏建法(1997)第507号文>中规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六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参与活动的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一般由具体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属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投诉,可以转交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会同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具体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依法自己处理;发现处理不正确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提请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九条投诉不是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应行政监督活动的,转送其他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的内容明显不实;
(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
(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并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四)调查情况时,承办人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
第二十二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一)确认事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程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承办人填写《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三)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资料等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一)承办人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提交《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的主要内容;
2.调查的基本过程;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5.《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二)。
(三)承办人将《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审批表》需要会审或者会签的,经会审或者会签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四)投诉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五)具名的投诉并且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上级交办的投诉调查处理完毕后,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若有)等上报交办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投诉处理。但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继续查处。
第二十六条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主办部门以及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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