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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与纠纷的解决

来源:南京工程造价信息网【张小军】 2012年6月23日
  4、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及减少:建设工程的不可预见性、施工图的设计的不完整性必然导致相应的变更,进而对工期也会产生变动,纠纷在于产生的变更是否会导致工期的延长或缩短。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已将编制好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并获得认可,当发生变更时,双方一般都会确认工程量,但对工期的影响未进行分析,到结算审核阶段时,依据施工合同中工期约定的奖罚条款,却没有依据来进行衡量。
  5、与分包单位的衔接: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发包人或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从而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必然影响着整个施工期。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做到合理,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建设工程将会按期完工;如分包单位未能按时进场、施工时对其管理不到位、各单位之间又未协调一致,必然导致工期的延长。
  6、风险因素:建设工程发承包方需承担的风险包括合同风险、经济风险、不可抗力等。合同风险指施工合同文件本身的缺陷,如合同条款规定用语与现场实际不一致、相互间存在着矛盾等;经济风险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在某种情况下出现增长、政策法令的变化,引起建设工程成本的增加;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极端恶劣的气候、洪水及战争、动乱等。一旦这些风险超出了控制了范围,必将使得建设工程的工期延长。
  三、施工工期纠纷的规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纠纷的依据,首先要保持其的有效性、完善性才能解决工期的纠纷。避免工期纠纷的出现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
  1、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日期以哪种书面文件为计算起点;如未约定,确定开工时间点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基本原则,即工程实际开工的时间点确定。当多种书面文件同时出现时,确定顺序应该是开工令、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开工时间;
  2、对于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可以分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在签证施工合同之前必须确认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开工,如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已进场施工,务必通过工程联系单或者工程例会的书面形式说明施工条件不具备,以放缓施工或者工期顺延。当出现纠纷时承包人必须要提供:1)施工条件不具备是导致工期顺延的直接原因;2)施工条件不具备已经令承包人确定停工;3)承包人应有书面资料证明具体的停工时间;
  4、对于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及减少的控制,应从工程设计阶段着手,设计的合理、适用、准确即将降低变更的概率,使工期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更加有利于工期的控制;当发生设计变更时,承包人需要提交“工程联系单”给工程师来确认两点:一是工程量有增加;二是工期顺延具体时间。工期是否顺延应区分变更的该项工作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关键线路上还是非关键线路上,“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都会含有自由时差,如在非关键线路上,承包人应组织施工进行调整,利用时差的存在,尽量使得不造成工期顺延;
  5、选择优质的分包单位是很重要的,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组织施工、平衡协调都是影响工期的关键所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也应明确工期的要求,进行奖罚约束。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工期的纠纷是由多种原因产生的,减少纠纷的出现,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相应的约束,当出现纠纷时可以做到有依据解决。“合同工期的计算不仅影响预算、组织设计、进度等施工资源计划以及以后可能发生的索赔,而且合理的合同工期降低了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纠纷的可能性”,制定合理工期也是控制施工项目成本的关键。控制施工工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来完成的,但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变化是很大的,因为它要受到很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必须要把这些不利因素一一找出,并将其分析后逐步去解决,引导施工单位排除不利因素的干扰,真正有效地控制好施工工期,使得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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