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与纠纷的解决
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生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不可预见因素多、受环境影响强、协作关系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等特点。在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中,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作为工程施工范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等的依据,但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不完整性必然会引发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工期是个硬指标,倍受业主、监理工程师的关注,同时,影响工期的因素十分复杂,也促使工期成为争议的焦点。以下就工期纠纷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施工工期的认识
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是指建设项目从基础正式破土动工算起,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工程内容,达到国家竣工验收标准之日为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含施工准备、竣工文件的编制和实施验收的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了合同工期条款,该条款属于约定性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工期一旦确立后,除非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发包人一般不会改变工期,承包人要如期履约,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工期是一种有限的时间资源,在项目管理中有特定的价值,即“工期价值”。在建设工程中,工程的质量、成本和工期是施工管理的三大主线,工期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施工质量和成本,由此确定了其在施工管理中重要的地位。当施工工期变化时,会引起工程劳动量(人工与机械)的变化;市场中的物价是波动的,材料价格会随工期的长短而不同,工期越长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因此,同一工程项目工期不同,工程成本就不同。因此,合理的施工进度安排,能限度地缩短工期,将减少工程费用,使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化。
二、施工工期纠纷的成因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纠纷主要存在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两种情形,但是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是何种关系?前提即要确定是否存在延误,其次是要判断是何原因造成,该原因依据合同约定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呢?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则工期予以顺延,发包人应该承担窝工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则工期不予以顺延,承包人极有可能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所以判断施工合同的工期是否顺延首要是对照合同约定确定双方义务,下例情形如在合同中未明确,将会产生纠纷:
1、开工日期:合同总工期为发承包方约定的总日历计算的天数。在开工时间的如何确定即工期计算的起点往往存在意见不一致,一般情形下,确定工期计算起点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点、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时间点、监理或者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开工报告)以及会议纪要等等。出现该种情况的争议根本原因在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与实际开工时间不一致造成、或者未约定以哪种书面文件为准,当同时出现几个确定开工时间的书面文件时,就无法确认准确的开工日期,所以如何确认正确的开工日期对承包人和发包人都至关重要。
2、竣工日期:工程竣工时间依据示范文本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或者相对日期。建设工程竣工的验收程序是: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签署竣工验收“证明书”。当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时间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不一致时,则导致纠纷的发生,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对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竣工日期的确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理由:,承包人认为完工时间即为竣工日期或者认为发包人有擅自使用工程等;第二,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第三,发包人认为有部分工程需要整改修复,所以不是真正竣工日期;第四,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部分甩项验收等。这就表明了工程竣工日期不是指的工程完工时间,《合同法》第279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责任,组织承包人、设计以及监理等共同组织验收工程,并规定未经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3、施工条件的不具备: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定发包人应当具备的施工条件包括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提供施工图纸、地质报告、地下管线布置图等,这些需要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即为施工条件,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不具备都可能影响到工期的顺延。往往出现纠纷在于即使施工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承包方已经进场施工,而此时承包人错误地认为工期一直可以顺延到具备条件为止;但是发包人则认为,虽然施工条件不具备,但是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且施工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承包人对工程的施工并没有停工或放缓施工,所以发包人会认为工期不予以顺延。
一、施工工期的认识
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是指建设项目从基础正式破土动工算起,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工程内容,达到国家竣工验收标准之日为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含施工准备、竣工文件的编制和实施验收的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了合同工期条款,该条款属于约定性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工期一旦确立后,除非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发包人一般不会改变工期,承包人要如期履约,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工期是一种有限的时间资源,在项目管理中有特定的价值,即“工期价值”。在建设工程中,工程的质量、成本和工期是施工管理的三大主线,工期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施工质量和成本,由此确定了其在施工管理中重要的地位。当施工工期变化时,会引起工程劳动量(人工与机械)的变化;市场中的物价是波动的,材料价格会随工期的长短而不同,工期越长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因此,同一工程项目工期不同,工程成本就不同。因此,合理的施工进度安排,能限度地缩短工期,将减少工程费用,使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化。
二、施工工期纠纷的成因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纠纷主要存在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两种情形,但是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是何种关系?前提即要确定是否存在延误,其次是要判断是何原因造成,该原因依据合同约定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呢?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则工期予以顺延,发包人应该承担窝工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则工期不予以顺延,承包人极有可能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所以判断施工合同的工期是否顺延首要是对照合同约定确定双方义务,下例情形如在合同中未明确,将会产生纠纷:
1、开工日期:合同总工期为发承包方约定的总日历计算的天数。在开工时间的如何确定即工期计算的起点往往存在意见不一致,一般情形下,确定工期计算起点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点、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时间点、监理或者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开工报告)以及会议纪要等等。出现该种情况的争议根本原因在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与实际开工时间不一致造成、或者未约定以哪种书面文件为准,当同时出现几个确定开工时间的书面文件时,就无法确认准确的开工日期,所以如何确认正确的开工日期对承包人和发包人都至关重要。
2、竣工日期:工程竣工时间依据示范文本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或者相对日期。建设工程竣工的验收程序是: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签署竣工验收“证明书”。当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时间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不一致时,则导致纠纷的发生,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对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竣工日期的确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理由:,承包人认为完工时间即为竣工日期或者认为发包人有擅自使用工程等;第二,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第三,发包人认为有部分工程需要整改修复,所以不是真正竣工日期;第四,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部分甩项验收等。这就表明了工程竣工日期不是指的工程完工时间,《合同法》第279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责任,组织承包人、设计以及监理等共同组织验收工程,并规定未经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3、施工条件的不具备: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定发包人应当具备的施工条件包括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提供施工图纸、地质报告、地下管线布置图等,这些需要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即为施工条件,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不具备都可能影响到工期的顺延。往往出现纠纷在于即使施工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承包方已经进场施工,而此时承包人错误地认为工期一直可以顺延到具备条件为止;但是发包人则认为,虽然施工条件不具备,但是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且施工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承包人对工程的施工并没有停工或放缓施工,所以发包人会认为工期不予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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