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造价员考试须知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各市管理机构负责从业印章的制作、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登记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第十七条登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证书签发当年按规定时间申请登记。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登记的,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一个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二)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三)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从业
第十九条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造价员只能持有一本资格证书,从业年龄为70周岁。
第二十条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使用造价员名称;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从业印章。
造价员因特殊原因需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及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经所在市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造价协会办理暂停从业手续。需要恢复从业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经所在市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造价协会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十五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各市管理机构负责从业印章的制作、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登记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第十七条登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证书签发当年按规定时间申请登记。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登记的,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一个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二)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三)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从业
第十九条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造价员只能持有一本资格证书,从业年龄为70周岁。
第二十条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使用造价员名称;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从业印章。
造价员因特殊原因需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及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经所在市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造价协会办理暂停从业手续。需要恢复从业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经所在市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造价协会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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