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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造价员考试须知

来源: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 2012年9月18日
  第六章自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三十五条造价员实行信用档案报考管理。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管理系统”的完善,建立造价员信用评价体系;各市管理机构负责记录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各市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约谈;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报省造价协会注销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省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2008年5月27日印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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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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