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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来源:233网校 2006-07-10 00:00:00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5.2.3 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5.2.4 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证券;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证券;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证券;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A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除外)、中小企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5.4.2 第3.3.14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3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3.3.14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4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席位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6.2 会员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本所也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资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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