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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来源:233网校 2006-07-10 00:00:00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件;
(三) 技术故障;
(四) 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无法申报的席位数量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已开通席位或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在当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7.7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会员交纳佣金。
9.2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席位费、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处分
10.1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10.2 会员对前条第(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交易,本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交易席位:指由本所提供并经会员申请获得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专用设施。
(三)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六)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有效竞价范围内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对手方(本方)队列最优价格是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七)集合竞价参考价格: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集合竞价成交价格。
(八)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九)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11.4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1.5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11.6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7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8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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