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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来源:233网校 2006-06-29 09:42:00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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