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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来源:233网校 2006-06-29 09:42:00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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