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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06-06-30 09:39:00


  第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协会对诚信信息的查询情况进行记录: 

  (一)查询已公开的诚信信息的; 

  (二)会员单位按规定权限查询本单位诚信信息的。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信息的查询者、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对象、查询内容等情况。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认为本单位诚信信息有错误的或对本单位诚信信息持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更正或提起申诉: 

  (一)认为基本信息或经营信息中的组织结构信息有错误的,会员单位通过专用网络系统自行更正,协会进行核对; 

  (二)认为经营信息中的业务信息或财务信息有错误的,会员单位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会经核对确认后,予以更正; 

  (三)认为奖惩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会经核对,属于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属于对提供信息机构提供的原始信息有异议的,会员单位可向提供信息机构申请更正;

  (四)对投诉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申诉报告内容列入投诉信息记录。 

  会员单位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提供信息机构申请更正,提供信息机构书面答复同意更正的,协会按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更正;提供信息机构不同意更正或没有书面答复意见,会员单位仍认为奖惩信息有错误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交书面异议报告。异议报告内容列入奖惩信息记录。

  第十九条 诚信信息的保存分为当前保存与历史记录两类,超过当前保存期限的诚信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后,一般不再提供查询服务。诚信信息的当前保存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当前保留; 

  (二)经营信息设定5年当前保存期; 

  (三)奖惩信息设定5年当前保存期; 

  (四)投诉信息设定3年的当前保存期,超过当前保存期,已经核查有结果的或确认无法核查的,载明情况后转入历史记录库;正在核查的,载明情况后在当前库中继续保存1年。 

  第二十条 协会对记载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立卷保存,对诚信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予以备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查询或使用会员诚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诚信信息的会员单位,协会应予以提示、警示;仍不改进的,协会按有关自律规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保密职责,泄露会员诚信信息或超范围使用会员诚信信息;

  (二)擅自对提供信息机构提供的会员诚信信息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诚信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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