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二十六条 列明《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订明其他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变更基金类别;
(二)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三)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四) 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下列事项:
(一)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议事内容与程序;
(五)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选任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三)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节 基金的托管
第三十一条 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三十二条 说明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第三十三条 订明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说明基金投资于哪些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限制,列明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订明基金财产的有关事项:
(一)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三十五条 列明基金资产估值的下列事项:
(一)估值日;
(二)估值方法;
(三)估值对象;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三十六条 订明基金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列明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订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第三十七条 说明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三十八条 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事项: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说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二)说明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三)基金净收益,说明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说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