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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08-01-19 10:33:00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服务质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前台业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以及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系统化的原则,并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备本规定所列示的各项基金销售业务功能,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义务;(二)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三)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防止基金销售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五)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             
    (六)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和基金销售有关的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设、改造和管理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章 前台业务系统             
    第五条  前台业务系统主要是指直接面对基金投资人,或者与基金投资人的交易活动直接相关的应用系统,分为自助式和辅助式两种类型。             
    辅助式前台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辅助基金投资人完成业务操作所必需的软件应用系统。             
    自助式前台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基金投资人独自完成业务操作的应用系统,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现场自助系统和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系统。             
    前台业务系统通过与后台管理系统的网络连接,实现各项业务功能。             
    第六条  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为基金投资人以及基金销售人员提供投资资讯的功能,投资资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金基础知识;             
    (二)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三)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费率、基金转换、手续费支付模式、基金风险评价信息和基金的其他公开市场信息等;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五)基金相关投资市场信息;            
    (六)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的投资资讯信息,要有合法来源,还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揭示信息来源和发布时间。            
    第七条  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对基金交易账户以及基金投资人信息进行管理的功能,包括开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信息查询、基金投资人信息修改、销户、密码管理、账户冻结申请、账户解冻申请等:            
    (一)系统在个人开户时应当记录个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交易账户、姓名、出生年月、法定或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法定或授权代理人证件号码、法定或授权代理人姓名、个人银行账户、联系方式、对账单发送方式等信息;            
    (二)系统在机构开户时应当记录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机构类型、基金交易账户、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授权代理人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姓名、机构银行账户、联系方式、对账单发送方式等信息;            
    (三)系统应当具有可靠的基金投资人交易密码机制,禁止系统自动生成相同密码或弱密码;基金投资人密码的修改和取回操作要有日志记录;            
    (四)系统应当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            
    第八条  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功能:            
    (一)应当检查基金投资人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如果不匹配,应当具有要求基金投资人进行确认,并记录基金投资人确认信息的功能;            
    (二)应当禁止赎回资金划入非基金投资人的银行账户;基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后至赎回款项到账前更改银行账户的,系统应当视为异常交易并作记录;             
    (三)不能具有修改销售费率的功能;             
    (四)应当对基金交易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正确的提示。             
    第九条  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的功能:             
    (一)应当提供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产品、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明细、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的资金划付信息、适合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基金净值或基金收益等信息的查询;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基金投资人选择的方式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应当包括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手续费收取情况、分红方式等内容;              
    (三)记录基金投资人投诉信息,应当包括基金投资人姓名、投诉时间、投诉事项、处理流程、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自助式前台系统             
    第十条  自助式前台系统在满足第二章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要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核实自助式前台系统真实身份和资质的方法,包括向基金投资人提供合法销售基金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便于基金投资人核查的监管机构联系方式。              
    为自助式前台系统提供支持服务的相关人员,与当面服务对等岗位的人员资质要求相同;自助式前台系统应当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核查相关人员资质的功能。             
    第十二条自助式前台系统应当通过在线阅读、文件下载、链接或语音提示等方式为基金投资人披露以下信息:             
    (一) 基金销售机构情况,包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联系方式等;              
    (二) 客户开户协议等相关文档范本;源:www.examda.com              
    (三) 至少两种投诉处理方式;               
    (四) 揭示基金投资人自助服务的相关风险和防范措施,应当包括信息安全、异常操作、系统故障等,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有通过第三方对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的义务和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证书等身份数据的义务。             
    第十三条 通过自助式前台系统为基金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应当要求基金投资人提供证明身份的相关资料,并采取等效实名制的方式核实基金投资人身份;基金投资人自助开户或修改账户信息时,基金销售机构必须核对基金投资人名称与银行账户名是否一致。             
    自助式前台系统应当对基金投资人自助服务的操作具有核实身份的功能和合法有效的抗否认措施;基金投资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系统应当记录操作者的IP地址、数字证书等;基金投资人通过电话操作的,系统应当记录来电号码。             
    在基金交易账户存在余额、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时,基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自助式前台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账户销户或指定银行账户变更等重要操作,基金投资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前往柜台办理。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自助式前台系统上设定以下限额:            
    (一)基金投资人单笔和每日累计可以认购、申购的最大金额;            
    (二)基金投资人单笔和每日累计可以赎回的最大金额。             
    第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基金投资人提供自助式前台系统失效时的备用服务措施或方案。              
    第十六条  自助式前台系统的各项功能设计,应当界面友好、方便易用,具有防止或纠正基金投资人误操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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