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和《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专业评价是指协会根据证券公司自律管理需要,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方案进行专业论证,评价其合规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 专业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合规、有效的原则,并接受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价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协会对以下类别事项进行专业评价:
(一)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明确要求专业评价的事项;
(二)证监会或行业自律组织委托协会评价的事项;
(三)现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尚未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主动向协会申请专业评价的事项。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的,相关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定位明确;
(二)可操作性强;
(三)业务(产品)要素齐备;
(四)决策与授权体系清晰;
(五)风险可控;
(六)法律关系明确;
(七)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到位;
(八)其他要求。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专业评价应统筹规划,专业评价方案应经证券公司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并经证券公司管理层或相应业务决策机构批准。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确认申请评价业务(产品)方案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强制性规定,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并出具合规意见书和风险管理意见书。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专业评价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合规意见书;
(三)风险管理意见书;
(四)业务或产品方案;
(五)相关规则与制度;
(六)证券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或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齐备、完整,内容与格式应符合协会相关要求。
第九条 协会收到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类别及内容的齐备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协会通过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证券公司正式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协会通过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需要补足的材料及内容。
第十条 协会自正式受理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方案内容作初步审查,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方案符合证券行业创新方向和合规性要求的,组织专业评价。
评价工作会议时间确定后,协会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证券公司。
第十一条 证监会委托协会进行专业评价或对专业评价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证监会要求组织评价。
第十二条 专业评价采取召开评价工作会议的方式进行,协会根据评价事项的性质和类别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参与评价专家原则上为9-11人。
第十三条 参与评价的专家应至少包含1名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评价工作会议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评价工作会议,召集人原则上应由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证监会或行业相关自律组织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评价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会议由评价专家听取证券公司陈述方案、评价专家提问、证券公司答辩等环节组成。
第十六条 评价专家应在评价工作会议当天对证券公司业务(产品)方案进行打分。评价分数采用百分制,证券公司业务(产品)方案平均得分70分以上且打分70分以上的专家人数不低于参与评价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案通过专业评价。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可以组织简易评价:
(一)证券公司对已通过专业评价的某类业务(产品)关键要素进行修改,且未改变该类业务的性质和基本模式,证券公司申请对修改后的业务(产品)专业评价的;
(二)结构简单、要素清晰且风险可控的业务(产品);
(三)协会确认可以进行简易评价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第(一)项规定业务(产品)进行简易评价的,主要关注业务(产品)方案关键要素的修改部分及其影响。
第十八条 协会自正式受理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简易评价。
简易评价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非现场形式开展,参与简易评价的专家原则上为5-7人。
第十九条 对证券行业首次开展的创新业务(产品)以及证监会明确要求的事项,协会在组织专业评价后应征求证监会意见。
对已征求过证监会意见并通过专业评价的同类业务(产品),协会组织专业评价后不再征求证监会意见。
第二十条 协会以书面形式将专业评价意见反馈证券公司,并抄送证监会和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方案通过协会专业评价后,证券公司应根据专业评价意见进行完善,并将完善后的业务(产品)方案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证券公司根据已在协会备案的创新业务(产品)方案设计的具体产品,协会不再组织专业评价。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则将具体产品报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应加强产品备案管理,并定期评估。
协会可以参照定期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受理证券公司相关业务专业评价申请。
第四章 评价专家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评价专家库,聘请证监会、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的专业人员担任评价专家。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专家应在相关领域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行业声誉,且最近五年未被证监会处罚或自律组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可以根据专业评价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之外选聘临时专家。临时专家数量不得超过参与评价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评价专家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独立审慎地对专业评价方案进行评价。
评价专家应保证必要的时间提前了解专业评价方案,并按照要求撰写工作底稿和专业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当与被评价公司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价工作公信力的情形时,评价专家应主动回避,被评价公司也可以向协会提出专家回避申请。
第二十九条 评价专家应坚持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评价工作中的讨论内容及打分情况。
评价专家应尊重和保护被评价公司商业秘密,仅在专业评价目的范围内使用专业评价方案。评价专家不得向专业评价之外的机构或个人透露专业评价方案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协会制定评价专家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评价专家的持续评价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专业评价工作需要发布证券公司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事项清单和单项业务(产品)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书参考内容与格式
2、合规意见书参考内容与格式
3、风险管理意见书参考内容与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