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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3-08-14 08:10:00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3]138号

各会员单位:
  为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审批或备案的创新业务(产品)创设程序,进一步完善专业评价工作制度,推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已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的,评价事项、评价方案和申请材料等应符合《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协会将根据专业评价工作需要,制作并定期更新证券公司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事项清单和单项业务(产品)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清单与相关要求申请专业评价。
  三、证券公司根据已通过专业评价且在协会备案的创新业务(产品)方案设计的具体产品,协会不再组织专业评价。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则将具体产品通过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直接备案。
  四、市场监测中心负责对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私募产品进行监测和监控。开展柜台市场试点工作的证券公司,应按照协会和市场监测中心的有关规定,通过“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报送柜台市场定期信息,通过 “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持续报送并展示柜台市场动态信息。
  五、市场监测中心负责证券公司私募产品的备案审查、运行监测、执业检查等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备案管理机制,并根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报备情况等实行分类备案管理。
  六、协会将与市场监测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测中心对证券公司私募业务检查与分类备案管理结果以及对柜台市场的监测监控情况,将作为协会受理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申请的重要依据。
  对不能满足市场监测中心监测监控要求的证券公司,协会将不受理其专业评价申请;证券公司私募业务或产品备案管理被市场监测中心列为限制类的,协会将审慎考虑是否受理其专业评价申请;证券公司私募业务或产品备案管理被市场监测中心列为暂停类的,协会将不受理其专业评价申请。
  证券公司在申请专业评价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可向协会咨询或报告。
  联 系 人: 史书文
  联系电话: 010-66575609
  电子邮箱: chuangxin@sac.net.cn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3年8月13日

  附件下载:1.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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