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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10-17 10:04:00

关于使用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开展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7]171号

各会员公司、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提高证券从业人员后续培训的有效性,做好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调整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相关要求,并使用远程培训系统开展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起,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的要求,在年检期间完成3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且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中必修学时不少于10学时,选修学时不少于5学时。

  二、证券从业人员每年须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完成10个必修后续职业培训学时,否则不得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三、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可按照《大纲》的要求组织本公司或本地区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培训内容为《大纲》选修部分的内容。从业人员也可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学习选修部分的内容。

  四、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完成后,应当按照《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培训信息。

  五、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由协会按照相关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专门组织,所获得的培训学时计入后续职业培训学时。

  六、证券从业人员使用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应当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协会将定期在网站公示各会员公司证券从业人员参加后续职业培训情况。

  七、2006年1月1日后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通知下发时已完成2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参加年检;未达到2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应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完成剩余学时的培训,其后续职业培训总学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计算。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几点意见》(中证协发[2005]029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查看:

  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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