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是指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措资金向投资者出具的并且承诺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二、特征
(一)偿还性:债券必须规定到期时间,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二)流动性:可以迅速转换成现金,又不会在价值上蒙受较大损失。
(三)安全性:一般流动性较高的债权安全性也较高。
(四)收益性:由于利率固定,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可取得稳定的利息收入。
三、类型:
(一)按发行主体主要分为
1、政府公债券
是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为弥补赤字,筹集建设资金及归还旧债本息而发行的债券。
(1)国家债券
是中央政府或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
包括国库券(短期、货币市场工具)、中期国债(1-5年、一般为剪息票)、长期国债(5年以上、可采用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2)政府机构债券
是由中央政府担保的准国债,它不以国家为发行机构,而是所属机构发行。
(3)地方政府债券
是由地方公共机关为进行经济开发、公共建设等发行的债券。包括普通债券(用于地方公用事业、清偿来源市地方税收等)、收益债券(如以基建工程收益为担保、用于公路、飞机场等建设的债券)、有限责任公债(以特定税负收入支付利息,如美国的高速公路债券由州汽油税支付)、地方公营企业债券(城市建设债券,主要用于城市改造工程)等。
我国发行过的政府债券主要有:
(1)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为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点建设项目筹集资金。
(2)国家建设债券:是为前一种追加资金。
(3)财政债券: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主要发行对象是金融机构。
(4)保值公债:1989-1996年发行,期限三年,为筹集建设资金发行。
(5)特种国债:89年后,从国库券中分化出来,对单位团体发行,期限五年。
(6)基本建设债券:不是以国家为发行机构,而是所属机构发行,如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等,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在88年、89年、92年发行,期限三年,不能进入市场。
(7)国库券:我国自1981年开始发行,目的是为了筹集社会资金,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目前有记账式和凭证式两种,前者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后者在银行柜台买卖。
2、金融债券
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筹措中长期信用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如日本的附息金融债券、美国的国民银行从属债券等。
金融债券一般分为两种,全国性金融债券是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债券,其安全性较强、流动性较高。地方性金融债券由地方性金融机构在本地区发行,其安全性和流动性低于全国性金融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