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券分析师的含义和职能
一、证券分析师的含义
美、英、日对“证券分析师”的宽泛定义:参与证券投资决策过程的相关专业人员,不仅包括基于企业调研进行单个证券分析评价的分析师,还包括从事证券组合运用和管理的投资组合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及提供投资建议的投资顾问,甚至包括经济学家、企业战略分析师等一系列广泛的职业人。
我国证券分析师――为投资者、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政府等提供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决策依据等服务的专业人士。
二、证券分析师的主要职能及业务范围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主要职能(4项):
1、 用各种有效信息,对证券市场或个别证券的未来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判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2、 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过程提供分析、预测、建议等服务,传授投资技巧,倡导投资理念,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
3、 为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等方面的业务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4、 为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节 国外主要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来源:考试大
一、国际注册投资证券分析师组织
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协会(ACIIA)――由欧洲金融分析师协会(EFFAS)、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ASAF)和巴西投资分析师协会(ABAMEC)于2000年6月正式成立(注册地在英国)。
会员共四类:联盟会员、合同会员、融资会员和联系会员。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其中,联盟会员(3个):拉丁美洲金融分析师和投资经理协会联盟、欧洲金融分析师学会联合会、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
合同会员、融资会员和联系会员分别来自23个国家或地区。
二、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ASAF)
亚太地区非官方的证券分析师行业交流与合作组织。前身是亚洲证券分析师委员会(ASAC,1979年)。
发起者: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日本及韩国的证券分析师协会(注册地在澳大利亚,秘书处在悉尼)。
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行使权利。
执行委员会下设教育委员会、公共关系委员会(原名出版委员会)及倡议委员会(新近成立于2001年12月)。ASAF现有会员单位14个(伊朗为新增会员)。
三、CFA协会
四、欧洲的证券分析师组织
五、拉丁美洲的证券分析师组织
六、各国的投资联合会
(一)投资分析师总要求
(二)道德规范三大原则
(三)执业行为操作规则
(四)执业纪律
第三节 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一、 建立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必要性
二、 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及其任务
《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政府管理模式的初步形成;
证券分析师委员会的成立――证券分析师作为专家型职业的公开亮相,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发展的里程碑,标志着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的形成。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SAAC)――是我国的证券分析师行业自律组织,原名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2000年7月5日在北京成立)。2002年12月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设置过程中,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的11个专业委员会之一。除对国际组织继续保留和使用“SAAC”名称外,原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的基本业务工作职能转移至新设立的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委员会现有成员21名,专业委员会原有独立法人会员变更为协会会员。2000年7月5日制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章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2002年12月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取代原专业委员会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2001年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会同证券业协会培训部在北京举办了首期证券分析师持续教育培训班。2001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会刊――《证券分析师》正式推出创刊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于2001年1月正式加入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同年先后成为其教育委员会与倡议委员会成员,并于当年12月当选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2001年11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正式加入国际注册分析师协会,并当选为该组织的理事会理事。
第四节 我国证券分析师职业规范
一、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的十六字原则
独立诚信原则―D证券分析师应当正直诚实,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中立身份,独立做出判断和评价,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对投资人或委托单位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谨慎客观原则――证券分析师应当依据充分周密的分析研究和完整详实的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或篡改有关信息资料,以及因主观好恶影响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勤勉尽职原则――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公众投资者与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一切问题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维护证券分析师的职业声誉。
公正公平原则――证券分析师必须对其所提出的建议结论及推理过程的公正公平性负责,不得在同一时点上就同一问题向不同投资人或委托单位提供存在意见相反与矛盾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二、证券分析师职业责任
三、证券分析师执业纪律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投资人和委托单位一视同仁,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但允许证券分析师依据投资人或委托单位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的不同,提出适合不同投资人或委托单位特点的特定投资组合建议。
证券分析师应当在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表述中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证券分析师应当将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中所使用和依据的原始信息资料进行适当保存以备查证,保存期应自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做出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暗示他人或据以建议投资人或委托单位买卖证券。
证券分析师不得在进行投资预测等含有不确定因素的工作时,向投资人或委托单位做出投资收益保证。
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操作规则——5个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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