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及其任务 中国证券分析师行业自律组织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
制定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自律性公约和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节我国证券分析师职业规范——重点 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的十六字原则
1、独立诚信;2、谨慎客观3、勤勉尽职4、公正公平
证券分析师执业纪律
1、真实姓名执业。
2、接受所在执业机构的管理,尊重和维护所在机构的合法利益。
3、主动、明确地对客户揭示风险,禁止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4、履行保密义务
5、主动申明利益冲突,执业回避。
6、禁止接受馈赠的贵重财物。
7、禁止不正当行业内竞争。
8、禁止兼职。
9、禁止虚假选床。
10、禁止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11、尊重知识产权。
12、引用注明出处。
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操作规则
(一)《证券法》
1999年《证券法》对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实行
从业资格审批制度和
年检制度,并对从业条件和要求、行为规范、业务管理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做出了明文规定。其中,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要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三)《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1、执业回避2、执业披露3、执业隔离
(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3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简称《指引》)用专门的章节规定了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第五节),以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风险为目标,提出建立证券公司研究咨询业务的有效内控机制的要求。
(五)《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对开展会员制业务资格、流程、监管措施的规定
(1)业务资格(2)业务流程(3)收费标准及风险准备金缴纳(4)监管措施
2、13种禁止会员制机构及人员的行为
(1)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
(2)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的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3)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方式招揽业务。
(4)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5)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6)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7)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8)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
(9)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
(10)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11)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
(12)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
(13)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