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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分析》考前辅导:第九章

来源:233网校 2013-08-13 08:16:00
  五、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模式与流程管理
  (一)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增值服务的基本模式与流程管理
  证券公司探索形成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流程主要有四个环节。
  (1)服务模式的选择和设计。
  (2)客户签约。
  (3)形成服务产品。
  (4)服务提供。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基本模式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探索投资顾问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二是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合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顾问服务,直接从客户收取服务报酬或者从证券公司取得服务收入。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行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该规定各项规范要求,相应纳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
  经营此类证券咨询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机构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六、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差异和边界
  1.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具有不同的要素和功能。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是市场席位进入、账户管理、结算清算,包括接受开户、接收下单、传递交易、验资验股、参与撮合等系列过程,以及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存管、清算、交收等事项,其功能是帮助客户完成交易并保障证券交易通畅。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收取服务报酬,其功能是辅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
  2.证券经纪业务与投资顾问业务的边界问题。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协议、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
  3.证券经纪服务与投资顾问服务的融合情形。实践中,证券经纪服务和投资顾问服务在收费上会有融合。约定佣金中包含顾问服务报酬,是间接获取投资顾问服务收入的一种普遍方式。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二)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经纪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定位
  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证券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正式员工。证券投资顾问要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顾问建议服务。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在立法或者规则上相互独立。在实践操作中,两者存在紧密联系。
  从境外证券市场的情况看,研究报告是券商服务专业机构客户的基本手段。如国际投资银行对机构客户的服务主要采取“研究报告+机构客户销售+交易通道”的模式。
  “研究报告+机构客户销售+交易通道”模式,可以方便地为客户提供综合的一站式服务,但需要合理区分客户支付的研究服务报酬和交易通道服务报酬,使客户明白消费并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特征是接收客户全权委托,管理客户的资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l2 条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告知客户,“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从我国证券公司的实践看,证券公司探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主要依托经纪业务, 多采取差别佣金方式收取服务报酬;部分证券公司探索单独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或者将部分高端客户发展成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而言,《证券法》第171 条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因此,日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因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当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严格隔离。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将资产管理部门作为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时,应当将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普通客户对待,通过研究报告发布系统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向客户、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发送证券研究报告。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作出规定。第6 条规定,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第11 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第14 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八、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的关系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保荐业务的关系
  由于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涉及重大非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从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出发,财务顾问业务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严格隔离。
  同时,从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角度,证券投资顾问也应当与证券承销保荐业务严格隔离,防止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滥用证券承销保荐业务所涉及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的关系
  向客户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与证券承销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研究部门为配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争取或招揽投资银行项目,许诺出具有利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投资银行部门审阅研究报告,影响研究报告独立、客观性;研究部门滥用公司投资银行项目涉及的非公开信息;研究部门为配合公司的投资银行项目,如为了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的需要,发布具有倾向性的证券研究报告。从防范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出发,这些行为应当在制度上予以禁止,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当与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实现信息隔离。
  另一方面,实践中研究部门会为公司的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项目提供行业研究、公司估值、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研究支持,但是,相关研究人员必须在履行跨越隔离墙程序,并且在相关、业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监控下,才能阶段性参与具体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项目的研究工作。
  为了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二是强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公司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三是明确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时的跨越隔离墙管理要求,强调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日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四是要求从事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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