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规定和自律管理要求
(一)《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内容
资格原则、诚信原则、回避原则、披露(备案)原则、防火墙(隔离)原则、惩处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执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其规范方式是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
(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相关内容
因此,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范以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为主,其中隔离墙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
(三)《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相关内容
《指引》对解决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之问的利益冲突非常重视, 通过制度设计,指导证券公司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问的信息隔离。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进行审查。二是严格禁止有关人员接触证券研究报告或对报告施加影响。除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或者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有关章节进行事实核实的,公司不应允许其他任何人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接触报告或者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证券公司在发布研究报告前不应向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提供包括研究报告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三是从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方面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证券公司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措施,不成与投资银行的业绩挂钩。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的考评。四是对与投资银行业务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进行限制,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证当限制发布与其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四、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职业规范
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执业应遵守十六字原则: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
独立诚信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诚实守信,高度珍惜证券分析师的职业信誉;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谨慎客观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 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证券分析师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篡改有关信息资料。
勤勉尽职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公正公平原则,是指执业者提出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法利益,不得故意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的特定禁止行为,
包括: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各国投资联合会及其《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
(一)投资分析师总要求
《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从总体上对投资分析师提出,三大基本要求:
1.诚实、正直、公平。
2.以谨慎认真的态度,从道德标准出发进行各种行为,包括对待公众、自己的客户、潜在的客户、雇主、雇员以及其他投资分析师等。
3.努力保持和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竞争力,掌握和应用所有本职业所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包括《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以及本国或地区的准则。
(二)投资分析师道德规范三大原则
公平对待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原则,是指投资分析师应该在进行投资推荐、原先的投资建议更改、进行投资行为三种情况下,对公平对待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方面负有持续责任。
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是指投资分析师在进行投资推荐或采取投资行为时,应该用合理的谨慎以及判断力来达到和维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信托责任原则是指在处理与客户关系时,投资分析师应该合理谨慎地决定他们的信托责任,并在实际工作中对客户承担这些责任。
(三)投资分析师执业行为操作规则
1.在作出投资建议和操作时,应注意适宜性。
2.合理的分析和表述。
3.信息披露。
4.保存客户机密、资金以及证券。
(四)投资分析师执业纪律
1.禁止不正确表述。投资分析师不应当作出有关服务项目、个人资格、执业证明、投资成绩等方面不正确的表述;禁止作出关于投资回报方面的任何保证或担保;如果投资分析师意欲通过阐述自己或者自己公司在投资方面所作出的成绩,向客户或者潜在客户推销业务时,必须尽一切努力保证这些成绩信息的正确性、公平性。
2.利益冲突的披露。投资分析师应当向客户或者潜在客户披露他们自身所持有的证券或者投资品种,这些自己所持有的证券是否与客户推荐品种存在利益冲突,以避免作出不公正和主观的推荐。
3.交易的优先权。投资分析师为客户或者雇主代理的证券或投资应当比其自身所持有的相同的证券具有交易的优先权,因此避免个人交易对客户或者雇主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自行交易。投资分析师在客户不知情或者与客户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能自行对客户的账户进行交易。
5.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投资分析师不应当对没有最终发布的信息或者不正确的信息进行传播,也不能根据这些信息进行交易;即使投资分析师通过特别渠道或者机密渠道获得正确的非公开信息时,也不应当传播这些信息或者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操作。
6.禁止剽窃。投资分析师不应当在没有通知作者本人或者注明文章出处的情况下,
复制或者应用与原有文章相同的格式和内容。投资分析师可以不通知作者本人的情况下,引用文章中的财务或者统计数据等事实信息。
(五)投资分析师责任
投资分析师负有监督、审计以及影响其他人行为的责任,来禁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另外,投资分析师负有告知雇主有关国际和国内职业道德标准的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制裁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