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分析考点速记第九章(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度、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考点二】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度
一、涉及证券投资咨询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内容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作了定义,并对市场准入、人员管理、基本要求等作了法规上的界定。
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201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这两个规定是适应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探索实践,针对两类基本业务形式确立的制度规范。
1.《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1)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监管。
(2)对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机构要求。
(3)对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要求。
(4)证券研究报告格式要求。
(5)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的隔离墙要求。
(6)违规处理。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1)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
(2)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要求。
(3)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人员的要求。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规处理。
三、其他证券投资咨询的相关规定
1.《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2.《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3.《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职业规范
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执业应遵守十六字原则: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
五、各国投资联合会及其《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
1998年,各国投资联合会国际协议会通过了《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它是一个具指导性质的协议,没有强制性约束,可以作为各分析师协会在重新认识自己的职业行为伦理时参考。
1.投资分析师总要求
《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从总体上对投资分析师提出了三大基本要求:
(1)诚实、正直、公平。
(2)以谨慎认真的态度,从道德标准出发进行各种行为,包括对待公众、自己的客户、潜在的客户、雇主、雇员以及其他投资分析师等。
(3)努力保持和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竞争力,掌握和应用所有本职业所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包括《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以及本国或地区的准则。
2.投资分析师道德规范三大原则
(1)公平对待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原则。
(2)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
(3)信托责任原则。
3.投资分析师执业行为操作规则
(1)在作出投资建议和操作时,应注意适宜性。
(2)合理的分析和表述。
(3)信息披露。
(4)保存客户机密、资金以及证券。
4.投资分析师执业纪律
(1)禁止不正确表述。
(2)利益冲突的披露。
(3)交易的优先权。
(4)自行交易。
(5)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
(6)禁止剽窃。
5.投资分析师责任
投资分析师负有监督、审计以及影响其他人行为的责任,禁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另外,投资分析师负有告知雇主有关国际和国内职业道德标准的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制裁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