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六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一)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
6个月内,以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包括:
(1)变更经营范围;
(2)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3)变更名称、住所;
(4)修改章程。
【例题3·不定项选择题】基金管理公司下列事项变更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有()。
A.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B.计提风险准备金
C.修改章程
D.变更名称、住所
【答案】ACD
【例题4·不定项选择题】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采取的审查方式包括()。
A.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B.采取专家评审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C.采取调查核实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D.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答案】ABCD
4.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自2008年4月起,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要点七
5.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l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2)在持股主体的规范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在10个工作日内容报告中国证监会。
(3)在具体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可能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或者根据审慎鉴定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做出承诺。
【例题5·判断题】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
A(对)
B(错)
【答案】B(错)
要点八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1.公司治理监管。
2.内部控制监管。
3.经营运作。
中国证监会从2006年开始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按现行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l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l%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为止。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例题6·单项选择题】()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A.内部控制监管
B.公司治理监管
C.基金准入
D.经营运作监管
【答案】A
要点九
(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处罚措施
1.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2.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业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要点十
二、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1.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
2.QDIl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托管业务。
3.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有18家银行。
(二)日常监管
1.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基金投资运作时进行监管。是否在基金托管协议中事先与基金管理公司订明相关权责,是否建立并及时维护相关监督系统,是否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时进行监管。是否能保证清算的及时高效,同时又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独立。
(3)在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时进行监管。是否科学评估基金采取的估值方法,是否及时与基金管理公司核对净值在发现估值方法不能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是否采取必要的手段。
(4)在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时进行监管。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在基金年度报告中的托管人报告中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2.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例题7·不定项选择题】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包括()。
A.托管银行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是否保持相对独立
B.基金资产、托管银行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保管是否严格分离
C.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是否保证清算的及时高效,同时又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独立
D.托管银行托管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等
【答案】ABD
要点十一
三、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登记机构准入监管
(二)基金销售机构市场准入监管
1.市场准入
机构拟开办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首先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和批准,取得基金代销资格。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
2.日常监管
(1)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日常监管的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销售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否体现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授权控制、内部监控、危机处理等要素是否达到要求,销售决策、销售业务执行流程、会计系统、信息技术、监察稽核等业务环节是否按照《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设立的标准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通过督促销售机构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目标在于促使基金销售机构合规运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查错防弊、消除隐患,确保销售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2)规范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并实施检查。现行法规对销售前后台业务系统、相关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监管信息报送系统等的建设进行规范,旨在提升基金销售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系统化,保障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防止销售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运用,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服务质量。对于各销售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证监局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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