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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基金托管人概述

来源:233网校 2015年3月13日
  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
  1.基金资产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可以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运作基金财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所进行的会计复核和净值计算,有利于防范、减少基金会计核算中的差错,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对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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