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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命题点解读:基金托管人

来源:233网校 2015年4月29日

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一节 基金托管人概述
  命题点一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
  托管人的四项职责:
  (1)资产保管,即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保证基金的全部资产安全完整。
  (2)资金清算,即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资产复核,即建立基金账册并进行会计核算,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4)投资运作监督,即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托管业务获取托管费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托管规模与其托管费收入成正比。
  命题点二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关键在于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三点作用:
  (1)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
  (2)通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以及时发现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要求运作。
  (3)通过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和基金估值,可以及时掌握基金的状况,避免“黑箱”操作给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命题点三 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共8条,需要重点掌握)
  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八项条件: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命题点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共11条)
  十一项具体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命题点五 基金托管业务流程
  四个阶段: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募集、基金运作、基金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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