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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节 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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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程序: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
(二)募集申请
文件项目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但部分文件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草案中应包括募集份额总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程序等。
(三)募集申请的核准
中国证监会  应当自受理封闭式基金募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募集期
管理人应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发售。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日开始计算,不能超过3个月
(五)发售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可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其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总份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第44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⑵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管理人应在收到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失败,管理人应承担责任:①以固有资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②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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