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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权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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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权益的处理
1.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2.证券发行人派红分利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涉及的利息税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客户的身份计算。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应当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客户。
3.其他权益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担保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客户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客户应当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现行方式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4.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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