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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证券登记与交易结算 第三节 结算账户的管理 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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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结算账户的开立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等材料。结算参与人同时应在中国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
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
2.结算账户的管理
(1)资金交收账户计息。结算备付金指资金交收账户中存放的用于资金交收的资金,因此资金交收账户也称为结算备付金账户。
中国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的,中国结算公司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算。
(2)结算备付金限额。
1)备付的含义。其是指结算公司为资金交收账户设定的备付限额,结算参与人在其账户中至少应留足该限额的资金量。
2)备付的调整。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中国结算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结算备付金限额。
3)备付不足。结算参与人每日应及时查询资金交收账户的余额。若余额不足,应立即补足资金。
3.结算账户的撤销
结算系统参与人无对应交易席位且已结清与中国结算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业务,撤销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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