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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节 证券公司概述 四、证券公司的行政审批程序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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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公司的行政审批程序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1.行政审批程序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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