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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2024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数字考点汇总(适用于2024年版教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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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数字考点汇总(适用于2024年版教材)

    2024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数字考点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1、上市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2、董事会和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 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

    董事

    ①成员≥3人

    ②小规模公司可设置1名董事不设董事会

    ③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公

    司章程规定)

    ①成员≥3人

    ②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全体董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期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监事每届任期3年。

    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

    ①成员≥3人,职工代表比例≥1/3。

    ②小规模公司可设置1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③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①成员≥3人,职工代表比例≥1/3。

    ②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皆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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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数字考点汇总(适用于2024年版教材)

    2024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数字考点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1、上市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2、董事会和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 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

    董事

    ①成员≥3人

    ②小规模公司可设置1名董事不设董事会

    ③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公

    司章程规定)

    ①成员≥3人

    ②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全体董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期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监事每届任期3年。

    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

    ①成员≥3人,职工代表比例≥1/3。

    ②小规模公司可设置1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③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①成员≥3人,职工代表比例≥1/3。

    ②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皆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情形 日期规定

    股权的自愿让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股权,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

    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

    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

    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无数字相关

    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回购股权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

    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继承 无日期要求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

    总数的35%。

    5、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

    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6、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1)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7、公司股份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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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 日期规定

    股权的自愿让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股权,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

    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

    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

    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无数字相关

    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回购股权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

    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继承 无日期要求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

    总数的35%。

    5、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

    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6、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1)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7、公司股份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情形 规定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4)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8、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10、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1、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程序 数字相关要求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无

    对债权人的通知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

    债务承担

    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

    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2、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

    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有限合伙企业: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13、合伙企业清算【与“11、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结合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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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 规定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4)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8、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10、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1、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程序 数字相关要求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无

    对债权人的通知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

    债务承担

    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

    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2、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

    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有限合伙企业: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13、合伙企业清算【与“11、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结合记忆】

    清算人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

    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14、公开发行的定义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15、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

    予以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17、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18、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

    发行失败。

    19、内幕信息【数字相关规定】

    (1)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4)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5)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20、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1、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22、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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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人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

    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14、公开发行的定义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15、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

    予以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17、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18、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

    发行失败。

    19、内幕信息【数字相关规定】

    (1)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4)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5)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20、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1、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22、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持股比例 程序和规则

    达5%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

    司,并予公告。

    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每增减5%

    (1)达5%后,持股每增减5%,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2)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3)违反上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每增减1% 达5%后,持股每增减1%,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达30% 达到30%,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

    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2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4、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

    告。

    25、信息披露——定期报告

    (1)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

    (2)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26、信息披露——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

    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重大事件:同“22”】

    27、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

    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28、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9、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30、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

    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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