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新教材新增考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2024版教材新增考点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二节 公司法
【考点1】五、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新增)
(一)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
(二)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
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三)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的领导地位
国家出资公司中的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治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
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
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
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第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第二节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考点2】六、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新增,注:省略典型案例)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信息技术系统,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一般包括
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二)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目标
证券公司应建立符合监管要求,与自身发展战略、业务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将
操作风险损失控制在自身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操作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操作风险管理应遵循全程全员原则、协同管理原则、审慎应对原则、防范预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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