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票
1.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当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3.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4.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条件: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四、债券
1.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规模要求: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2.期货交易有特定的保证金制度,按照成交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买卖双方收取保证金,通常是合约价值的5%~10%。而远期交易是否收取或收取多少保证金由交易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