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券投资基金与衍生工具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③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3.封闭式基金分配原则: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利润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4.开放式基金分配原则: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分配的最低比例。实践中,许多基金合同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5.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符合的要求: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