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市场主体
1.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规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
2.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3.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
4.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具备的条件: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5.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本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6.资产评估机构申请条件: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7.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8.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9.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