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包括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中介结构、自律性组织、证券监管机构五个小节的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3个月到3年。
2、企业年金投资规定:
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
②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
③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④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⑤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3、在QDII制度中,单只基金、集合管理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
4、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从交易金额占比来看,近几年自然人投资者交易额占比均在80%以上。
5、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2)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3)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2006年3月14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等条件:
①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②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③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④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7、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8、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对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改革中,将锁定期从一年缩短为3个月,保留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QFII每月汇出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境内资产的20%。
9、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11、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12、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13、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4)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6)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7)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14、按照《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15、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元。
16、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若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17、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1家,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另类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1家。
18、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①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②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③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④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确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保证金可以充抵证券,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19、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20、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平高,社会信誉良好;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 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二) 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 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第十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