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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复习第三章(5)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4日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资格条件

  (一)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

  3.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三、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办理股份重新登记和托管时,应按规定向办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在重新确认股份后,股份转让公司应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确认书。股份转让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且托管后方可开始转让。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股份转让的转让日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

  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退市公司,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星期五转让1次的方式。退市公司如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其股份可调整为每周转让3次的方式。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l手的整数倍。不足l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

  ①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②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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