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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复习第三章(5)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4日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的不同:

  (1)挂牌公司属性不同。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属于公开发行股份未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是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份,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上市的公司。试点报价转让股份的挂牌公司则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未公开发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用每个转让日集合竞价转让一次的转让方式,交易所市场采用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两种转让方式都属于集中交易方式。股份报价转让是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报价,依据报价寻找买卖对手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再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份的成交确认和过户。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3)信息披露标准不同。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遵循《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基本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股份报价转让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标准要低于上市公司的标准。

  (4)结算方式不同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方式和资金存管方式相同,采用多边净额结算,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代理证券公司完成股份和资金的交收。股份报价转让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买方须保证资金账户中存有足额的资金,卖方须保证股份账户中有足额的可转让股份,方可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成交确认申请。

  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的规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等几个方面。

  (一)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

  1.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必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申请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申请书等规定的文件材料。

  2.推荐挂牌。园区公司申请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须委托一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办报价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挂牌。

  园区公司应在股份挂牌报价转让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

  (二)股份报价转让

  1.一般规定。

  主办报价券商不得买卖所推荐挂牌公司的股份。

  2.开户。

  3.委托。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

  4.报价。

  5.成交确认。

  6.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

  7.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三)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股份挂牌报价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挂牌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专门网站发布。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3)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终止股份挂牌报价。

  (4)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

  【例15·判断题】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是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的主办业务之一。( )

  【答案】正确

  【例16·单选题】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有( )家以上营业部并且布局合理。

  A.10

  B.15

  C 20

  D.25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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